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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凭土地管理局发给的缴款通知单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如中国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投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国合营者缴纳;租赁房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者缴纳,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某一建筑物的部分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该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使用面积,并按所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企业申请,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批准,可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供需变化加以调整。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基数的30%。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改变之日起,按新用途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按标准的30%给予优惠。
  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确认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当年达不到标准的,应在次年补缴上年度已经优惠的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用途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临时用地期满后,由原批准部门收回临时用地许可证。该地块内的新建筑物和需拆除的,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拆除清理恢复原貌,或缴纳拆除清理费。
  外商投资企业获准临时用地,应从获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和非临时用地相同。
 第二十五条 预约用地,须持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证件,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申请预约用地登记,由其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地块,发给其土地使用预约证书。预约用地者应当从批准预约用地之日起,缴纳该地块年土地使用费总额5%的预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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