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合同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审批。土地管理局应从收到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报经政府批准后,划拨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用地之日起1年内,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者,应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审批,但延长期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以该企业经批准的经营年限为准。没有规定企业经营期限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核定土地使用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用地,应交回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在原定用地期满前,持企业延期经营的批准文件,到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局办理延长用地期限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到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局办理规划允许的变更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论使用新征土地还是中方合营者原用国有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费,是指因使用土地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配套的公共设施应分摊的费用,具体数额按
《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向国家逐年缴纳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土地使用费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核收。其收费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和土地用途确定(详见附表)。各等级幅度内的收费额,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计收。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到本年度末不足半年的,免收土地使用费;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收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