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现执行1986年 6月25日国家公布1998年 8月29日国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8月16日 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适用本办法,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体地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四条 青岛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开发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