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但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的施工建设和设备安装,可以在国内外招标。
8.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并可向市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六、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青岛市人民政府建立涉外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定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手续,及时处理外商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在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立项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后的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企业批准证书和注册申请后,对证件齐备、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十日内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放。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如进口后用于内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1.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优先保证,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
2.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由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合理价格提供,或帮助疏通供应渠道。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自行组织进口。
3.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
5.青岛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内同行业的标准执行。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余额,可以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相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八、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分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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