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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十年。
  2.全市(包括所辖六县)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均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青岛市税务局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税款。如该项投资在不足五年内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
  5.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已经减免的税、费。
  6.对客商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客商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可以给予在百分之十税率的基础上,减半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行固定资产余额折旧法。余额折旧的折旧率为:建筑物百分之十五;机器设备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及电子仪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固定资产折旧余额达到原值百分之十时,则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保持到该项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结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仍按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减免税起始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折旧计算办法进行核定。
  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1.企业有权有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
  2.企业有权直接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筹措资金,有权自主运用资金。
  3.企业有采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自主权,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品外,可自行定价。
  4.企业有招聘、雇佣职工的自主权。有权处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加或辞退职工;可以在我市待业人员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在职人员中招聘和招收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业务、管理人员,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但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职工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5.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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