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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六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国民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我市(包括所辖各县)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对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外国投资者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将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办法另定。
  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费用
  1.降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劳务费用。其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职工的劳动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提取,交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险部门管理;职工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留企业用于支付职工医疗、福利费用和解决职工住房。此外不再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其他补贴。
  2.降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除市中心繁华地段外,老市区每年每平方米十二元至十五元;新规划区十元至十二元;市各县城八元至十元;市属六县各乡镇五元至六元。一次性交付场地开发费和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一元二角。
  对一九九0来我市投资举办企业的,按八折计收一九九0年前的场地使用费。
  3.降低外籍职工的生活费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可凭企业的工作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按国内人员标准用人民币在我市范围内支付食、宿、市内交通和邮电费用。
  三、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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