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国务院314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济南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3月2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以盒式录音录像带、磁盘或其他物质媒介为载体的各种录音录像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演播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音像制品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广播电视系统和社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市文化局依照本规定,负责本系统内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各县(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未设广播电视管理机构的区,由区文化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音像制品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宣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宣传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七条 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