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属县区文化部门审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并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省直部门和中央、外省驻济单位除外),须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
(三)发行单位和个人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歇业、停业时,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九条 个人申请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本市常驻户口的待业人员或退(离)休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社会责任感强;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
(六)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中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外省出版社、报刊社在我市设立发行单位,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报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定点、亮照营业;
(二)应发行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
(三)禁止发行宣传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和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图书报刊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禁止发行走私入境的图书报刊;
(五)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发行内部图书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