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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的国务院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

济南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3月2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刊物、画册、年历、挂历、台历等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对在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及举报揭发违法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图书报刊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县区文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价、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阻碍图书报刊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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