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6日)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划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第四条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需要,编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市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土地管理部门在编报城市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用地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用地计划时,应当按照计划编报程序另行报批。
第七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并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和上一级计划部门。市、县(区)计划部门负责用地计划执行中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稳产高产田、菜田和人均占有粮田三分以下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