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树枝,应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设置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亭、电话亭、书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棚、安全栏、分离墩等设施的,其设置单位应定期粉刷和维修。凡同类设施,其外形、色彩必须一致,并与异类设置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新建跨越城市道路的架空管道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 因节日或大型活动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的标语,应在节日或大型活动过后两日内摘除。
第五章 临时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农贸市场、小商店市场、早市和夜市,应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由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市财委会同市规划、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选址,报市政府批准。集贸市场占用路段道路的养护和维修,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和看车处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停车场和看车处妨碍城市道路交通时,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工棚应设置适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材料、机具应摆放整齐;工程的临街立面必须围挡;施工废水、泥浆不得外溢路面、堵塞管道;工程废土必须随产随清;有毒有害废渣,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按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施工中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遵守本办法,对改善城市容貌有突出贡献的;
(二)城市容貌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三)举报和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事迹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