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和改建围墙,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道路以内修建临时围墙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商业设施管理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商业设施的外部装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装修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须持营业执照、装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报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律不准设置商亭。在其他道路两侧设置商亭的,应经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定点批准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商亭结构应简便、牢固,造型美观、新颖。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商店,应保持店容店貌的门前整洁。主干道红线以内,不得随意搭设凉棚和增设销售摊点。因季节变化确需临时搭设防雨防晒凉棚和在主干道以外的道路两侧设置临时性销售摊点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批准期限过后,须立即拆除和撤销。
第十二条 商店橱窗宣传设计应美观大方,艺术性强,并保持新颖、整洁。使用的商品报道牌应制作精美,摆放整齐,不得用门板、箱板等代替。
第十三条 商店牌匾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充分体现商业特点,牌匾文字应当书写正确、规范,拼音文字不得与外文混用。
第十四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不得妨碍市容和道路交通。户外大型广告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指定的地点设置;其他各类广告、传单、声明、启事等,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随意张贴。
第四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应保持城市道路、广场、桥涵的路面完好无损,发现坑凹、油包和严重龟裂,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占用道路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堆放物品或占用道路作业;不得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排水井内。
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刨掘和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给水、排水、排污管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畅通,不得冒溢路面;厕所粪便未经沉淀处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清挖出的下水道污泥应立即运走,不得在路面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