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请拆迁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装修,停办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交易、房屋互换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拆迁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折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情况;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四)安置意见;
(五)拆迁补偿形式;
(六)作价补偿数额;
(七)调换产权房屋地点;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通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工程期限和搬迁腾地时限等。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按本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协议书应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房屋的户室型或间数、面积数量、临时过渡方式、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补偿协议应明确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或调换产权房屋地点、拆房腾地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确需变更设计,对被拆迁人安置有影响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重新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将协议书副本送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拆迁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