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对群众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迅速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八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居民和单位应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城市道路实行全日保洁。城市主、次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队或民办保洁队负责。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繁华地区和主要道路,应当根据季节按时洒水、冲刷。
第十条 单位应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承担清扫任务,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专用道路、广场、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绿化地带、集贸市场、摊点、商场、宾馆、饭店、停车场、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在市内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范围,及时清扫积雪,并积极参加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生活垃圾实行容器化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市区内厕所粪便逐步实行管道化排放。今后不准新建旱厕。现有居民户旱厕,产权所有人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市区居民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