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技术经济、企业管理、产业政策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专业知识;
4、现任高级技术职务并具有明显专长;
身体健康、尚能承担某些咨询业务的离、退休专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聘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六条 外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专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愿意应聘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聘为“驻外地咨询委员”。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国外进修、留学人员,凡愿意为我市开发高新技术作贡献的,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可聘为“特聘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义务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续聘的,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可以连聘。对期满不再续聘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给荣誉证书。
聘任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承担咨询任务的,作为辞聘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专业组长若干人。
上述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负责主持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业组长联席会议,签署以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议等报告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建议。
第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联络各专业组的活动,协助主任、副主任组织跨专业组的专项研究、咨询、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长负责主持专业组会议,组织开展专业组的咨询工作,签署以专业组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价等报告。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各专业组设秘书一人。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生物技术、微电子及计算机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海洋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与经济效益评价、高技术企业管理、高技术产业政策、高技术人才培训和交流等专业组。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