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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17日市政府发布 青政发〔1989〕255号)


  为了实施“火炬”计划和《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规划纲要》,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在我市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专家咨询组织,归口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为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提供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计划、开发项目和产品进行咨询、论证,对新技术开发企业的认定进行评议;
  3、开展与国内外高新技术开发机构、企业集团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促进我市企业界与科技界的联合,帮助建立的科技开发实体,协同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5、对我市开展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方针和政策进行科学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政策性建议。
  第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制订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我市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的科技政策措施,并提出建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政府召开的科技工作会议、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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