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1998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28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政办发(1988)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的管理,充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是演化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教兴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都要十分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民办机构的作用。科技、工商、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暂行规定》的实施,以保障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的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元月六日
附: 济南市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充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鼓励非在职和停薪留职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和创办民办科技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由集体或个人自筹资金、自创条件、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科技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培训;销售自己研制的科研新产品。
第四条 科技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专职科技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二)有固定的工作地点或业务活动扬所;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元;
(四)有明确的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总额、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及机构成员的聘请和辞退办法、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解散和清算、违章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