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山东省专利管理局文件
(88)鲁科字第03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
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科委、财政局、物价局、专利管理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一步开展我省的专利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7)96号《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当事人应当交纳调处费”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专利管理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专利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均按此办法收取调处费。
调处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1.有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按其争方标的金额收费。不满千元的,每件收二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1%收费。
2.无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按其案件及案件所涉及的技术复杂程度从20元到100元由专利管理机关酌情征收。
二、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实际支出交纳。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由请求人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