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后到乡镇企业工作,本人可凭辞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户口、粮食关系可在原居住地保留,原单位的住房可继续居住。重新录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停薪留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原单位、用人单位三方要签订合同。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年。期满后,如用人单位需要,本人又同意的,经原单位批准可以继续停薪留职;如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的原工资指标留给原单位。用人单位要向本人的原工作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到贫困艰苦地区乡镇企业工作的,可酌情减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原单位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办理,工资调整、分配住房、安置子女等要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生病、工伤、死亡等事故的处理,应在签订合同时申明。
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各种兼职和技术服务。业余时间兼职、咨询的收入归已。收入达到纳税额度的,应照章纳税。利用工作时间兼职咨询的,应经单位批准并向单位交纳部分收入。如使用本单位的专有技术、仪器、设施、资料等,须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付费。
七、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服务,除继续享受原有的待遇外,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本人一定报酬。
八、对调入到贫困艰苦地区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办理家属子女“农转非”。
九、凡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调入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承认;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乡镇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乡镇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十、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创办、领办乡镇企业,允许其以自己的技术和发明向企业入股。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其审办开业手续,有关部门要确保这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所需的起始资金,信贷部门应优先提供贷款,税收按有关规定从优对待。
十一、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国营企业利用多种形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承包、租赁、创办或领办乡镇企业,同乡镇企业互惠互利,共担风险。与乡镇企业分成后的所得收入,一部分归单位作为承包基金,一部分作为集体福利,一部分归单位派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