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文件
(鲁组〔1987〕32号)
印发《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各市、地、县人事局、科委、乡镇企业局,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党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
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于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改变农村面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大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从而使我省乡镇企业出现了稳定发展的好势头。但是,缺乏人才和技术,仍然是当前制约乡镇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把科学技术更快地引向农村,为了从人才和技术上更好地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要真正把这一工作当成振兴农村经济的一件大事一抓,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贯彻本规定的过程中有些什么问题和反映,望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 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我省乡镇企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目前乡镇企业缺乏人才、缺乏技术的状况还比较突出,同乡镇企业的发展形势还很不相适应。为了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把科学技术引向农村,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国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停薪留职和兼职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等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或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活动。有关部门要在各方面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创造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通过调离、辞职的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调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辞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如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放行,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仲裁,有关各方都要服从裁定意见。凡裁定放行的,有关部门应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局面申请后的三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
三、调入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身份不变。愿意在原居住地保留户口、粮食关系的,应当允许;原住房属所在单位的,可仍由其在原居住地的配偶继续居住。其行政关系,可以落在县一级乡镇企业局,工资和其它生活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商定。若从乡镇企业调出,可按调入单位同等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县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调整工作的,凡在本县(市、区)内乡镇企业之间调整的,由县一级乡镇企业局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调整工作或调出乡镇企业的,由县一级乡镇企业局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按现行干部调动规定办理。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每年要向县一级乡镇企业局交纳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同县一级乡镇企业局商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县一级乡镇企业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退休费和其它生活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