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任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不签订聘约,但要规定其工作任务。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不要太长,一般可为二年左右,任职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情况续聘连任。
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后即离退休的人员,一律颁发任命书,不规定任期,任命后办理离退休手续。
聘任书和任命书由省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
五、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可按规定权限,由聘任(任命)单位行文公布。首批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要召开聘任(任命)大会,由单位领导向全体人员总结报告职称改革工作情况,公布首批聘任(任命)人员的名单,并向被聘任(任命)的人员颁发聘任(任命)书等。
六、各单位在结束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以后,都要填报聘任(任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和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情况汇总表。聘任(任命)高、中级职务人员的名单和情况汇总表须由各市(地)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任命)初级人员名单报市(地)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等。以便核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的工资问题。
聘任(任命)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和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情况汇总表,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发;聘任(任命)初级职务人员名单由各市(地)、省直各部门自行印发。
七、凡结束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的单位,都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写出总结报告,上一级主管单位要抓紧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如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应尽快解决问题,待合格后再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标准及验收合格通知书,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见附件,验收合格通知书另行印制供各地使用)。
八、随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行,各单位及有关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及工作成绩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并作为提职、晋级、续聘连任、奖惩等依据之一。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表由省科技干部局统一制发。
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定时间,自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任命)时间,自行政领导按规定权限正式聘任(任命)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