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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87)鲁职改字第8号)


     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
  现将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按照试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做好聘任(任命)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要求,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可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86)鲁职改字第9号文《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权限,确定聘任或任命意见。
  二、单位行政领导确定聘任(任命)的意见,应填入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中;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这次不再晋升而直接聘任(任命)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的聘任(任命)意见,则填入“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中。
  三、单位行政领导在正式进行聘任(任命)之前,都必须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不同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分别制订出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对被聘任(任命)人员提出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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