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关于《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中的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
根据《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成果奖励扩充为软科学奖励。对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作以下规定。
一、软科学奖励范围:
从事软科学研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奖励。
1.在研究制定我国、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在宏观决策与控制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为国家或省(部委)制定发展规划,在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组织实施国家或省重大科技攻关、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要新兴产业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并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6.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的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有国内外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大作用的。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与实践一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三等奖:
(1)围绕国家或省(部委)级决策和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