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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86)鲁职改字第15号)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这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中进行。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和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确定选用经国家批准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目前已批准的系列有二十一个,见附件),防止因人设事或不适当地靠用其它系列。未经国家批准,不能擅自开设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各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省直单位的,报省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市、地以下单位的,报市、地系列主管部门审定)。
  三、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做法大体为:(1)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提交能够反映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有关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作品、资料、译文等);(2)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学术(技术)组织评议推荐;(3)呈报单位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申报高级职务的由市(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省直厅局级单位组织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中级职务的,由县或县级单位组织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按批准的限额数,送交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意见;(5)将评审结果报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6)行政领导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的意见,按规定进行聘任或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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