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经过有评定权限的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授予职称(即只差办理批准或授予职称手续这一步)的“待批”或“待授”职称人员,应同又获得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对这批人员,要由原有批准或授予职称权限的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在其职称呈报表中(主管机关意见栏)填写审查确认意见,承认其任职资格,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直接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再补办批准或授予职称的其它手续。
对当时虽然经过了本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到相应的主管机关,但没有经过有评定权限的评定组织或同行专家评审的,不应作为“待批”或“待授”职称对待。其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现行规定,重新评审,符合条件后再行聘任或任命。
七、妥善安排未被聘任的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对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妥善安排。所在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鼓励其到急需人才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应聘任职,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对暂时流动不出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如本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调整解决。
八、要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积极而稳妥地进行职称改革工作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不能一哄而起、一拥而上。要坚决按照中央的指示和部署,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精心设计、统筹安排,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坚持试点,分期分批地展开。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计划方案,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制订,经省委、省府审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各市、地,省直各部门等职称改革的工作计划须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不经批准,不能自行决定。展开或试点工作结束后,有关市、地或省直有关部门等,都要进行检查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写出报告。
各单位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单位,要有领导地、慎重地进行职称改革的宣传工作,凡要宣传、报道,必须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凡涉及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比例、增加工资等问题,一律不得公开报道。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职称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