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根据定编定员、工作任务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任职条件等,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单位确定的比例限额,都要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要由各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直委、厅、局等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直委、厅、局等主管部门审批。属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在上报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前,须由同级人事部门核定。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的具体办法,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制订下发。中央驻鲁单位确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高、中级职务限额,送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五、认真搞好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职称改革的中心,各地、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积极慎重地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目前尚不具备实行聘任制条件的事业单位及三线地区、重点工程、特殊行业的事业单位等,可先实行任命制,以后逐步过渡到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都实行任命制。各单位是实行聘任制还是实行任命制,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并经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高级的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中级的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级单位审核;初级的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县级单位审核)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的,行政领导不得自行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直接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任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地或省直厅、局级单位行政领导颁发任命书;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由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自行确定。
凡聘任或任命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由市、地或省直部门等报省科技干部局备案。中央驻鲁单位聘任或任命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亦报省科技干部局备案。
六、正确处理已有的职称及“待批”或“待授”职称问题
对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可直接聘任或任命与原职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则应按现行规定重新评审,符合条件后再行聘任或任命;水平偏低的,要帮助提高。对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的可低职聘任,有的可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对现不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