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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科技组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有固定的工作地点或业务活动场所。
  3.有一定的研究条件和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4.有明确的章程,包括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原则等。
  5.民办科技组织的专职人员、财务、奖金、物资、经营活动必须与原挂靠单位完全脱钩。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主办人向所在市、地、县(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报省科委备案。民办科技组织名称必须由所在地名称、字号和专业名称构成。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民办科技组织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
  第四条 各级科委在审批时,对申请人拟办的科技组织的技术力量、工作条件、业务范围等,要逐项进行审查落实,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民人科技组织在开业前,必须持科委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凡未经登记核准发照的,不得开业。无照经营的要予以取缔。变动登记项目时,必须按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继续营业。
  民办科技组织歇业时,需向原批准机关声明,并向原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手续,注销营业执照并由批准机关向省科委备案。
  第六条 民办科技组织经核准登记后,还要到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按国家规定纳税。
  第七条 民办科技组织可根据国家各个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市场的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和条件,自行调整方向任务。
  第八条 民办科技组织的经营范围:
  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进行研究、设计、开发和推广应用;对引进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推广移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培训;销售自己研制的新产品、新设备。经营上述各项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办科技组织可以聘请在职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但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酬金。民办科技组织需要招聘专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或长期聘用合同,未经批准不得聘用。
  第十条 民办科技组织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兼职、招聘人员的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未经鉴定的阶段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等,应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签订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合同。对泄露国家和他方的科技机密,剽窃他人成果以及不信守合同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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