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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科技组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86)鲁科管字第01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科技组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我们制订的《山东省民办科技组织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民办科技组织)是当前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型科技组织。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发展民办科技组织,可以多方面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挖掘科技潜力,促进智力流动,有利于科研工作向社会化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允许个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为使民办科技组织能健康地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
  已批准建立的各类民办科技组织,要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认真整顿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报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不符合条件或逾期不办和不服批准文件者,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          山东省民办科技组织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对集体、个体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挖掘社会上的科技潜力,鼓励非在职的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现对民办科技组织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民办科技组织是由集体或个人集资,自行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型实体。
  第二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民办科技组织至少要有三名科技人员,其中有一名中级以上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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