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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失效]

  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单位,由双方商定各自机关代字并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新设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
  正式公文年号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方括号内,置文种代字之后流水号之前。
  政府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政府审批的事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可在文种代字后加职能专业代字。主管部门代本级政府行文的发文字号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确定。
  (六)签发人。密码和内部传真电报应注明签发人。上报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上报的公文,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注在发文文头红线右上方,发文号可适度左移。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的简称、公文主题、公文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文头已含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中可略去发文机关名称。转发类公文标题,应避免冗长。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一般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并加冒号。有的公文如决定、会议纪要等,也可将主送机关写于正文之后。正式公文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应使用统一的概念和序列表达,不得经常变换。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按顺序注明附件名称。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一般应标注于正文之后。决定、会议纪要的时间应利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括于圆括号内。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行政机关公文一律在正文后右下方加盖发文机关公章。印章盖在成文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不再落款。如发文时间在前,印章可盖在正文右下方空档处;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加空白页注明发文时间并盖章,同时在该页首行左侧标明“(此页无正文)”。联合下发的公文,各单位都应加盖印章,印章顺序应与行文机关相吻合,最后一枚印章与发文时间相叠。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列印章、时间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
  (十三)抄送机关。行政机关公文应抄送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机关。抄送机关位于文件末页下端、制发机关之上。抄上级机关的标明“抄报”;抄平行机关、下级机关的标明“抄送”;平级机关依党、政、群、军次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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