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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失效]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发布行政措施。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项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四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文头、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各级行政机关正式文件统一用套红印制。各级政府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24毫米乘14毫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22毫米乘12毫米。文头天高一般为45毫米,文头下沿与红线间隔30毫米。正式公文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2/5。函件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1/4。
  各级政府使用的文头,应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使用的文头,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备案。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文头应列明联合行文的各机关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秘密公文应按照密级划分规定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绝密”、“机密”或“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头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
  (四)紧急公文应根据重要程度、时限要求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同一公文既是密件又是急件的,紧急程度标于秘密等级之上。
  (五)正式公文应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年号、序号部分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加入专业职能代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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