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4>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定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