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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4>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现将《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粮油价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2>11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1月1日起,省和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各市地、县(市、区)如何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主要由省级财政从省级节约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解决。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粮价放开后地方财政对粮食企业减少的财政补贴和省下拨的粮食专项补贴以及地方的其他资金,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落实。
  第五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收购保护价收购和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原国家定购粮食、地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以及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支出。各市地要认真落实省对市地下达的粮食储备任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承担相应的粮食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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