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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重点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目标责任制是否具体明确,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是否健全,执行制度是否严肃认真;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的要求;
  (四)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施是否具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六)违法案件是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部门自查、群众监督为主;同时,不定期开展全省或地区性执法大检查或单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行政监察、审计等综合监督部门,依照其职责和有关规定,承担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或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政府。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向省政府报告;实施一年后,要全面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同级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同级综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及时查处,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应实事求是,对诬告陷害者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行政执法工作,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下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加强组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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