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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对在执行紧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警车及消防、抢险、救护车,可先记录在案,予以放行,事后再作处理。
 第九条 在追缉肇事逃跑者或抢救伤者的紧急情况下,民警可以借用交通或通讯工具,被借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和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必要时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有关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并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情况和诊断证明。
  有条件的医疗、殡葬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暂存的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协助存放。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检验完毕后,确认无复查必要的,限期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强制处理。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安机关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裁定。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完全由当事人一方违章造成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由双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由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根据情节分负不同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且其情节基本相同,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跑、破坏或伪造现场,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只认定责任,不予追究。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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