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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3、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招标、技术培训,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为实施技术合同服务等。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进行技术交易,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应报当地科委批准建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登记技术合同时,对符合技术合同法和本办法的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对包含部分技术贸易的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对包含部分技术贸易的合同,仅就技术贸易部分进行登记, 非技术贸易部分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办理提取酬金和合同结算业务,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五章 技术转让权益

 第十八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鉴定一年后,上级主管部门仍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单位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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