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纳税。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纳入人才市场,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可由人才市场、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介绍,本人也可自行联系,也可由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五条 到“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专业户搞兼职工作的,应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兼职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兼职从事的工作任务、期限、报酬等。兼职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中介机构一份,报区、县或系统人才中心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向中介机构交纳手续费外,应按月收入的3%向区、县或系统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交纳管理费。具体交纳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兼职活动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中介机构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才流动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与本职工作的成绩一样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一般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不予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违反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投机倒把、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追究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