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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
 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
 (济政发〔198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济南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和领办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合同制干部的试行规定》、《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发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企事业单位)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兼职要从个人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认真负责;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兼职应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和代管的中央部属、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含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 兼职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应聘到全民、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事技术业务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业务咨询、技术业务服务、讲学、翻译、著述、编辑等兼职工作。也可应聘为“三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专业户和家庭从事技术服务、行医、教学、辅导等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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