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聘用合同期内,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期限不满五年;吸收录用干部在规定服务期限之内;单位出资培训后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
(三)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科技攻关项目,尚未完成任务的;
(四)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绝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处理的。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辞去现职,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同意,由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介绍到接收单位工作,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和各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辞去现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辞去现职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单位、存入本人档案、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各一份。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辞去现职被批准后,审批单位应发给本人《批准辞去现职通知书》,本人据此办理工资、党、团关系转移证明,到接收单位报到。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辞职人员档案转至接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到批准指定以外的单位工作,其他单位也不得擅自接收辞去现职的人员。
第三章 辞去公职
第十条 除第六条规定不准辞职的人员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自行开业或自谋职业,可以申请辞去公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辞去公职,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辞去公职审批表》,经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签发《批准辞去公职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据此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本人所在地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批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本人档案、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一份。
第十二条 被批准辞去公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发给本人辞去公职补助费。连续工龄满一周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以后按年递增,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周年的,不发给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