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和《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为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放宽搞活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创造人才合理流动、各展所长的社会条件,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包括:(一)辞去所在单位现任职务,保留公职和干部身份,流动到另一单位工作;(二)辞去公职,自谋职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教师辞职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辞去现职
第四条 凡在本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要求调到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单位工作,流向合理,接收单位同意,本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放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出辞去现职。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单位不同意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均以申请辞去现职:
(一)从国家行政机关到基层,从国营大中型企业到国营小企业,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从市区到章丘县、长清县、平阴县、历城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与贫穷山区的;
(二)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单位人才富余闲置不用,接受单位专业对口和需要的;
(三)对方属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和科技攻关项目急需的;
(四)被市内“三资”企业招聘的;
(五)在原单位待聘;
(六)中标承包、租赁全民、集体和乡镇企事业的;
(七)到乡镇和区街领办、兴办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的;
(八)因特殊原因,在现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准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