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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合同制干部的试行规定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经聘用单位同意,考入中等以上院校或被国家机关招干的;
  (三)工作、生活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应征入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要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手续。原聘用单位应将终止、解除合同原因,填入《聘用手册》,发还本人。同时在本人离开单位待业前,将其档案和其他材料移交本人所在区(县)人才中心。
  第十七条 终止合同的人员或按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三)项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应在离开单位后十五日内,持户口簿、《聘用手册》和终止、解除合同介绍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人才中心重新登记应聘;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能否重新登记应聘,由所在区(县)人才中心提出意见,提交市人才中心研究后,报市人事局决定。

第四章 受聘、待业和退休养老待遇

  第十八条 具有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受聘人员,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所在单位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确定(高中生按中专生标准确定)。企业聘用的合同制干部,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在职干部的部分,给予工资性补贴,每月补贴的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七计发,所需资金计入成本。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制干部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医疗期内的医疗费、保健食品、劳保用品、住房、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患职业病或因公受伤以及妇女孕期、产假、哺乳期等待遇,均与聘用单位在职干部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在本市五区、三县招聘合同制干部,一般不转户、粮关系,聘用单位凭市人事局聘用合同制干部证明,到当地粮食局按月办理工种差额补助粮;从外地招聘的合同制干部,凭市人事局聘用合同制干部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凭济南市非农业户口和市人事局聘用合同制干部证明,办理工种差额补助粮。
  第二十条 合同制干部与聘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可以晋职、晋级、参加职称评聘,担任领导职务,并享受聘用单位同等在职干部的职称、职务工资和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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