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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合同制干部的试行规定

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
 合同制干部的试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所需干部,除国家统一分配和选举产生的人员外,都应采取聘用制办法解决的规定,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补充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合同制干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第三条 合同制干部在受聘期间,享受聘用单位在职干部的同等待遇。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聘用手续

  第四条 受聘人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四)初聘年龄在十三周岁(含三十周岁)以下;
  (五)城镇户口。
  从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中招聘合同制干部,应首先在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包括“五大”、自费走读、自学考试、职业中专)毕业生中聘用。上述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户口簿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登记,领取《待聘证》,由人才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条 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合同制干部的单位,必须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干部指标之内,提出招聘合同制干部计划,经主管部门或县、区人事局同意,报市人事局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聘干部简章,按市人才中心确定的招聘区域和范围,公开发布招聘启事,自愿报名,经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者,填写《聘用合同制干部审批表》和《聘用合同制干部花名册》,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内容应包括:受聘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试用、聘用期限,工作条件,组织纪律,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和双方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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