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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期间患病,在本市乡镇企业服务的,按济发(1986)95号文件规定,可就近医疗,医疗费由原单位报销;在其他单位服务,未在原单位指定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报销,在原单位指定医院医疗的,医疗费仍由原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励条件的,由聘用单位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应聘规范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应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自觉执行有关政策,对自己承担的专业工作尽心尽责,自觉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工作关系从聘用单位套取技术成果,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侵害聘用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将原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聘用单位:
  (一)原单位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原单位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原单位已经转让或准备转让的技术;
  (四)原单位在研究发展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原单位职工或本人主要利用原单位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原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转让的未公开的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及在本职工作中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属原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愿意继续发挥作用,应在组织批准离休退休后,由本人填写《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外地来济落户的由驻地街道办事处)报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注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将登记注册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原单位或到市内外其他单位服务,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聘请离休退休人员合同书》,聘请合同书要明确规定应聘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报酬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聘请合同书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一份,并由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原单位隶属关系交系统或区(县)人才中心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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