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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作用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继续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纳入人才市场,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内凡经组织批准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代管的中央、省驻济单位和外地来济落户的离休退休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需要单位聘请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业务开发和技术业务咨询等专业技术活动。也可以到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勘测设计单位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从事专业工作。
  第五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应聘到“三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私人企业、个体专业户和家庭提供各种服务,应通过人才中心安排。
  第六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个人或合伙在城镇或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
  第八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继续发挥作用,应首先到人才市场登记,原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允许他们继续借阅原单位的有关资料、图书、但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 应聘待遇

  第九条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继续发挥作用,可以取得报酬,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离休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由原单位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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