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1988〕30号)
关于发布《济南市放活科技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
《济南市放活科技人员暂行规定》,是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此件发至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济南市放活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更好地在经济建设中施展才能,创造财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我市的振兴,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支持、鼓励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科技人员,通过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承包和领办乡镇或区街企业;创办股份或个体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实体和各种类型的民办科技实业机构。
第三条 调入或辞职后被录用到三县和各区乡镇及村办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其原标准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三年并作出成绩的,可转为正式工资,并再向上浮动一级,以此类推。到本市贫困地区或条件艰苦的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可在原标准工资基础上向浮动两级工资,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做出成绩的,固定一级正式工资,并继续保持向上浮动两级工资,以此类推。
调入或辞职后被录用到三县和各区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的管理和其他方面的待遇问题,按济发〔1986〕9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科技人员自愿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或创办民办科技实业机构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按照《济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申请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五条 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凭辞职证明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户口、粮食关系可在原居住地保留,住房仍由本人继续居住,工龄连续计算。但辞职超过一年未到新聘用单位工作的间歇时间,不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