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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请求书的受理。
  (三)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
  (四)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有重大影响的和管辖范围不易确定的,以及认为应由自已管辖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 期限:
  (一)第四条第(一)、(二)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专利权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第四条第(三)、(四)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超过处理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请求延长处理期限。
  第七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请求方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请求处理的期限内,符合收案范围,属于接受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三)纠纷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递交请求书,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当事人另一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
  (四)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五)请求方持有或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九条 专利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委托证明。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请求方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办理专利纠纷案件,一般应组成调处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单数组成;比较简单的案件由专利管理机关指定一个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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