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被1993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明令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87)9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九月一七日
附: 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于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山东省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处本省境内的专利纠纷。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收案范围:
(一)专利侵权纠纷(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纠纷;
(三)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四)专利权转让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五)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纠纷;
(七)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等纠纷;
(八)其它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纠纷。
第五条 管辖:
(一)第四条的各项纠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第(一)项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二)、(五)、(六)、(七)、(八)项纠纷由当事人另一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三(三)、(四)项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