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鼓励消化吸收工作的措施。
  1.要鼓励和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开发消化吸收工作,消化吸收项目要实行招标,凡横向联合体参加消化吸收项目投标者,在同等应标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机会。
  对纳入省和市地消化吸收计划的引进设备,要先测绘再使用,测绘后发生的折旧,可以省或市地消化吸收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引进单位和参加消化吸收的单位应在互惠互利原则下进行合作,消化吸收成果所获经济利益,可以采取提成方式进行分配。对消化吸收确在贡献的引进单位,享有再引进技术的优先权。
  少数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消化吸收项目,在企业支付有关费用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2.通过消化吸收基本实现国产化的产品,其质量和性能与进口原型产品水平相当的,允许企业参考进口产品的价格自行定价。
  3.在实施消化吸收计划目标期限内,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及样机、样品,经省经委审查,报国家经委确认后,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
  4.消化吸收后基本国产化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国家和省关于新产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5.消化吸收 成果的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者,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大中型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最高可放宽到五十万元。
  6.通过消化吸收基本实现国产化的产品,企业在试销阶段,由于采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而造成利润下降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允许比照试销前三年的平均留利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7.各部门、各市地和企业可从消化吸收工作成果中选择质量、性能、技术水平基本与国外同类产品相当的产品,连同其技术数据和借货能力,分批分期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初审,报国家经委认定后,纳入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同类产品的目录。
  8.消化吸收成果视同科技成果,可申请各级科技成果奖和技术进步奖。
  9.使用国家、省外汇和外汇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调和,引进单位在不违反利法和引进的前提下,应该积极消化和推广。有意阻碍消化吸收者,要追回其所使用的外汇额度,银行提高贷款利率。
  10.有消化吸收计划目标限期内,没有完成消化吸收任务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引进立项,并按合同追究经济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