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1987)63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
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引进技术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 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搞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加速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水平,增强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消化吸收工作的内容。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主要分四个层次:
1.投产、达产。按照引进的技术软件,进口的生产线和设备,掌握其技术诀窍和质量控制方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2.国产化。对采用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逐步实现元器件、原材料和工模具的国产化,批量生产出与进口原型水平相当的产品。
3.研制设备。采用引进的技术软件或对进口的生产装备进行研究分析、设计和试制出与国外原型水平相当的装备。
4.发展创新。在掌握引进技术原理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试验,开发具有特色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消化吸收工作的目标要求。
根据引进项目不同的技术经济目的,消化吸收工作的具体考核目标是:
1.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投产、达产,创汇水平及其实现期限。
2.以进口元器件、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国产化率(替代进口部分节汇额占进口整机用汇额的比例)及其实现期限。
3.以提高全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为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研制和发展创新生产装备、工艺技术及其实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