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必须由县(团)级以上单位组织,鉴定项目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鉴定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同行业的专家、国家鉴定邀请的专家15--30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省鉴定邀请的专家为10-20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1/3;市(地)、厅(局)鉴定邀请的专家为5-10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要有1-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要有1-2名具有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基层鉴定邀请的专家为3-7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人员。
第六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内容
第十四条 无论采取何种鉴定形式,均对下列技术问题提出评价意见:
1.科技成果的成熟性;
2.科技成果的水平(包括成果所发明创造的难易程度和形式);
3.科技成果的应用范围, 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及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估价;
4.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密要点范围及密级;
5.存在的缺点及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1)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自己见解;(2)有权同被鉴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查询研制工作情况;(3)依据本办法要求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4)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责任。对剽窃他人成果、泄密等行为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参加鉴定委员会(小组)的技术人员,可从鉴定申请费中发给技术咨询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国防系统所属单位的民用和军用通用的科技成果鉴定,也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