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鉴定法:对必须结合现场和实物考查,经集体讨论才能作出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组织召开鉴定会议。科技成果鉴定会议,原则上都要成立鉴定委员会,负责整个的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会议的科技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议,形成结论性评价意见后,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名,以负有技术责任。补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研究人员不挡晤辊鉴定委员会。在评议审查过程中,除需该单位参加研究的有关技术人员出面技术答辩外,参加研究人员应当回避。
二、通信鉴定法:凡是不需要考察现场,不进行实物测试(或已有专门的测试报告),依据技术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可由任务下达部门(或业务主管行业归口部门)采用通信法组织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专家审查意见后,提出鉴定意见并核发鉴定证书。
三、检定测试法:凡经过测试或指标检验可确定技术水平及成熟程度的科技成果,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或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意见,并由主管部门核发鉴定证书。
四、经专业主管部门(单位)作出具体审查合格证明,并通过用户使用确认技术成熟并出具实施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正式证明的科技成果,可视通过鉴定,并由主管部门核发鉴定证书。
第十条 理论研究成果应采取延时鉴定的方法,一般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以后进行。鉴定通过后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核发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可采取通信鉴定或通信鉴定与质疑答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鉴定通过后专家签署意见,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发鉴定证书。
第五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技成果鉴定分为国家鉴定、省鉴定、市(地)和厅(局)鉴定以及基层鉴定:
一、国家鉴定由国家科委主持或由国家科委主持或。上国家科委委托省科委或国务院归口部门组织,并颁发国家鉴定证书。
二、省鉴定,必须经有关市(地)、厅(局)审核,并由市(地)、厅(局)正式向省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出省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报送省科委审批。省鉴定由省科委主持,或由省科委委托各市(地)、厅(局)组织,省鉴定由省科委统一进行管理、登记编号、统一颁发省鉴定证书。
三、市(地)和厅(局)鉴定要接受同级和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监督。市(地)和厅(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按统一规定格式印发鉴定证书。